Zailushang

 · 16天 ago

美国SEC与CFTC首次携手的核心原因


1. 金融危机暴露监管漏洞,推动监管协同需求

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,美国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立法存在严重缺陷——《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》将互换交易排除在《商品交易法》管辖范围之外,导致场外衍生品(如CDO、CDS)处于“监管真空”。
同时,SEC(监管证券)与CFTC(监管期货)的分业监管模式,使得兼具证券与期货特点的混合型产品(如股指期货期权)的监管权限冲突频发,阻碍了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。金融危机后,美国意识到金融监管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,需通过监管协同弥补漏洞,避免系统性风险再次发生。

2. 金融创新导致产品界限模糊,分业监管难以为继

随着金融工程的发展,证券与期货市场的界限日趋模糊。例如,基于黄金ETF的创新产品兼具证券与期货特点,分别在期权交易所和股指期货交易所交易,导致SEC与CFTC在审批与监管上产生冲突。这种“监管重叠”与“监管缺位”并存的问题,不仅增加了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成本,也影响了美国金融市场在全球的竞争力。为适应金融创新趋势,双方需通过合作建立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。

3. 监管机构主动寻求合作,解决协调问题

为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挑战,SEC与CFTC早在2008年就签署了谅解备忘录,建立信息共享、季度性联席会议等永久性联络机制,旨在协调监管规则与程序。2010年,双方进一步成立“联合CFTC-SEC顾问委员会”,专注于识别新兴监管风险、评估其影响并协调监管努力。这些举措标志着双方从“地盘之争”转向“合作共赢”,以提升监管效率和市场稳定性。

4. 政策推动与高层支持,加速合作进程

金融危机后,美国财政部将SEC与CFTC的监管改革列为优先议题,呼吁重新检查金融监管体系,以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市场竞争。
2009年,美国财政部发布《金融监管改革:新基础》白皮书,要求CFTC与SEC向国会提出协调两个市场的改进措施。此外,2010年《多德-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》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监管权限,强调协调合作的重要性,为双方携手提供了法律基础。

#CFTC  #SEC

By: zailush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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